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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员工派遣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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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开展员工派遣合作事宜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员工派遣,是指人才与其所属单位(乙方)劳动关系不发生变更,所属单位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甲方)工作,用工单位支付员工派遣费的行为。

(一)甲方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使用乙方的外派员工,并向乙方支付员工派遣费。

(二)乙方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通过招聘和人才外派,为甲方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并向甲方收取员工派遣费。

(三)外派员工是指由乙方聘用并被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外派员工由甲方使用,但其劳动人事关系、工资保险关系和劳动用工手续归属乙方,并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员工派遣费指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总额,包括员工薪酬福利、保险费用及乙方管理费等。

第二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员工派遣服务的总协议。其中各岗位服务项目、员工派遣费标准、外派员工岗位工作内容等均以附件形式列示。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三条 本协议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双方终止所有岗位员工派遣服务止。任何一方若终止合同,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助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第三章  外派员工的管理

第四条 外派员工的招聘、录用

(一)乙方依据甲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数量和岗位说明,通过公开招聘、择优选拔,按相应的比例要求为甲方提供候选人及相关材料。

(二)甲方对候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审验、考核,并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确定录用名单。被分配到职业危害岗位的候选人还须在上岗前由甲方组织,做额外专项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危害岗位的外派员工在转岗或离岗时,须由甲方组织做专项职业健康复查;专项职业健康体检及复查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对外公开招聘、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可注明“外派甲方外派员工”字样;招聘可由甲方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

(四)乙方负责办理录用人员的用工手续。

(五)招聘、录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附加协议协商解决。

第五条 外派员工培训

(一)乙方负责新录用外派员工的公共职业培训,甲方负责外派员工的业务培训及其它在岗培训。

(二)外派员工入职培训的考核,由甲方或甲方委托乙方组织进行。对于培训考核合格者,甲方予以录用并安排工作岗位;对于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退回乙方。

第六条 工作时间和考勤 

(一)甲方按照劳动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外派员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实行甲方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所采用的工时制。

(二)甲方负责外派员工的日常考勤、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并定期(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将外派员工的日常考勤、劳动纪律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提交给乙方,作为乙方对外派员工核算薪资和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工资待遇

(一)乙方按甲方使用在册外派员工实际人数、出勤、考核等情况为外派员工结算并发放工资(或委托甲方发放),具体标准见附加协议。

(二)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应参照劳动法法规规定支付乙方相应费用,附加协议另有规定的依附加协议规定执行。

(三)甲方停工期间、外派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甲方按当地法规执行。高温补贴、晚班补贴等,甲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

(四)甲方应配合完成法律和政府规定的企业员工应当承担选举、献血等义务活动,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安排员工的活动时间及休息时间,承担相应的补贴等费用。

第八条 保险和福利

(一)由乙方为外派员工办理各项保险,费用在甲方支付的员工派遣费中列支。 

(二)外派员工按照法规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照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外派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九条 外派员工的更换和增减

(一)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增加外派员工,应提前通知乙方。

(二)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换或减退员工,特殊情况发生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甲方可以退回外派员工或要求乙方更换外派员工,且不用支付赔偿金,但需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外派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外派员工严重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3.外派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外派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存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的,甲方可以退回员工,并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1.外派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外派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外派员工与甲方的劳务关系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关系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及外派员工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五)如外派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甲方不再继续使用外派员工,由甲方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承担不续签派遣员工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外派员工工伤处理

(一)外派员工发生工伤的,甲方应于24小时内通知乙方。

(二)外派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乙方负责按工伤保险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报销、鉴定手续,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符合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因甲方政策或因甲方未支付费用而导致乙方未能及时为外派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招聘外派员工前,有权向乙方提出人力资源需求和岗位说明,并以书面文本格式提交给乙方,乙方据此拟订招聘内容。

第十二条 甲方有责任加强对员工派遣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沟通,有权向乙方提出外派员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教育督促本单位员工支持配合外派员工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甲方负责管理外派员工的生产或服务工作,有权对外派员工进行工作指挥、调度,监督和考核其工作质量,要求外派员工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规程,维持有序的劳动纪律。若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外派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为外派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外派员工服务岗位的设施、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检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转,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甲方如有需要为外派员工统一制作证件和工服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外派员工从甲方领取的工作工具、设备其他物品,由甲方负责登记管理,在员工离职时,由乙方协助收回交还甲方。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通过其他公司间接聘用乙方外派员工,或擅自将乙方外派员工转为其他劳务机构。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外派员工假期福利,并给予女员工享有特殊保护权益。

第十八条 在双方认为必要的前提下,甲方可为乙方管理人员免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作为乙方设立在甲方并与甲方保持日常工作沟通与管理外派员工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乙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和协议签订前后的各项方案)。

第五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岗位的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外派员工。

第二十一条 外派员工的劳动人事关系归属乙方,乙方负责外派员工的人事、劳资、保险等工作。

(一)负责与外派员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各类用工手续。

(二)负责建立、管理外派员资料档案。

(三)根据附加协议协助办理外派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负责办理外派员工的各项保险及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权督促甲方对工作岗位的设施、设备进行及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该岗位服务人员的安全及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教育外派员工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忠于职守、文明礼貌、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和执行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调度,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乙方应督促、教育外派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提供或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乙方外派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其他违规操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及时处理和协调甲方与外派员工之间的工作管理纠纷。

第二十七条 外派员工因执行甲方公务而发生的伤亡事故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害由甲方承担,乙方协同处理。

第二十八条 乙方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到外派员工工作现场,协调及处理甲乙双方与外派员工之间的关系。乙方不得在甲方场所从事与甲方合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甲方增派外派员工,并且不得调换、调离已在甲方工作的外派员工。

第三十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外派员工有关资料,包括花名册、劳务合同、社会保险明细证明等。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内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与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无关的任何第三方透露,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六章 员工派遣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三十二条 员工派遣费以岗位而划分,详细标准参见附加协议。

第三十三条 员工派遣费每月结算一次,具体支付方式参见附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每年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政策调整时,需调整各类劳动和社会保障费用,甲方应按政策规定相应提高相关员工派遣费标准。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甲方无故拖欠乙方费用的,应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拖欠部分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20天的,并且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乙方将封存被聘员工社会保险帐户,并通知甲方及被聘员工;延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将通知被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告知甲方;超过60天的,本合同即自动终止,同时与被聘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也随之解除。由以上情况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因甲方原因而导致员工薪酬保险未能结算办理者,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无故退回外派员工而导致乙方利益受损的,应按相应法规支付乙方因此支付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违约需承担的违约金和经济赔偿,甲方提供证明材料并经乙方核实后,有权在当期结算的费用中直接扣减。

第八章 协议终止

第三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协议或因一方违约而提前解除协议,则本协议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的5天内及时交还甲方的工作物品等,清理乙方物品,搬离甲方场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同意”、“确认”等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条款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出入的,按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如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申请仲裁。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终止之日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